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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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人:A公司。 执行被申请人:B公司。 执行被申请人:C公司。 被执行人:D公司。 B公司与C公司在2003年10月共同投资设立D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双方各出资100万元,各占D公司50%的股权。D公司设立后,B、C两公司均将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抽走。后B、C两公司为D公司的某项目建设重新投入资金;该投入主要用于对D公司经营需要的办公房、厂房、道路、展厅工程项目等固定资产建设。2006年3月,双方对D公司的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的投入资金进行了一次核算并签订了一份《出资、代垫款项确认书》,确认:C公司共投入3,425,293.80元,B公司共投入2,549,478元,总计5,974,771.80元;除各将其中100万元作为是对D公司各50%的股权投入外,余额作为各方对D公司的代垫款,以后由D公司逐步归还。 2003年8月1日,B公司与D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B公司将承租的上海市市郊某培训基地内的空地转租给D公司作为经营场所。2006年10月,因某市政项目建设需要,当时身兼D公司股东和拆迁人双重身份的B公司与D公司解除了《场地租赁协议》,对D公司已建成的上述固定资产进行了拆除,并在11月对D公司进行了搬迁。直到2008年3月31日,方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解除场地租赁协议》,对D公司只支付了2,969,800元补偿及承诺放弃在D公司的股权;对当时投建D公司的所有固定资产未做任何补偿。 2009年1月,B公司以要求D公司归还投建代垫款项2,549,478元为由,诉至甲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C公司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未获得法院批准。经审理,甲法院认为C公司、B公司均对D公司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双方对D公司的前期投入款属固定资产投资,建成后应归D公司所有,B公司无权要求返还上述投资款。因B公司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认可B公司支付给D公司的赔偿款2,969,800元系用于租赁场地的清理、拆除,故B公司在对D公司的拆迁过程中未对D公司前期固定资产的投入给予应有的补偿。依据上述事实,甲法院判决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B公司上诉,后又撤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10月,A公司因与D公司发生债权债务,起诉至乙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其100万元业务款。乙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请。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D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A公司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请求,要求乙法院追加抽逃出资的B公司、C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各100万元的范围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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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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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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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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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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