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律师亲办案例
与犯罪活动相关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李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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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西部的上市公司;B证券公司是中国一家著名的以操盘手法凶狠、获利丰厚著称的券商。2001年1月10日,A公司向其开户的某证券公司(不是B公司)营业部资金账户内划入了人民币6,000万元。2002年10月16日,A公司****5014股东账户显示,其买入了259,600股另一上市公司C公司的股票。2003年2月13日,上述259,600股股票中的132,900股被转托管到B证券公司的某营业部,后又转托管到B证券公司的总部。上述股票历经分红、换股等一系列动作,最终数额变更为124,694股。 2007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证券公司破产。2009年4月17日,A公司向B证券公司清算组发函,请求退还其****5014股东账户中的132,900股C上市公司的股票。A公司认为,其是利用自有资金、自主决策购买C公司股票,与B证券公司及其幕后老板无任何关系,该财产不属于B公司的财产,而应属于A公司所有,故B公司清算组应将上述股票返还A公司。2009年10月10日,B公司清算组回函称,由于A公司、B公司属关联企业,同属中国著名证券内幕交易集团D集团公司控制;A公司的****5014账户属于非经纪类关联账户,且A公司购买证券的资金来源B公司清算组无法查明,故根据中国证监会风险办(2007)84号文件有关规定,对A公司有关申请不予通过。 此外,2006年4月19日A公司聘请其所在地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关于A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对2005年度A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附表说明,其中D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共占用A公司资金50,708.75万元。2006年12月29日,A公司发布关于原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完毕提示性《公告》,称D集团公司及其关联方已经清欠完毕占用的A公司资金。某法院审理的关于D集团公司内幕交易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也提供了一份武汉F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安机关委托,对D集团公司买卖相关股票所使用的股东账户、持仓量、持股成本、持股比例、复权股价涨跌幅、自买自卖和盈利情况等进行的《审计报告》。该报告中,《D集团公司买卖C股票使用股东账户明细表》序号为11943的****5014账户,即A公司涉案股东账户;《审计报告》相关《数据明细表》显示,2002年10月16日D集团公司共买入1,280,347股C股票。 A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清算组返还132,900股C股票。该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股票账户所有人系账户内股票的权利人。但本案中由于C股票系被D集团公司在实施证券交易价格犯罪活动中操纵的股票之一,同时D集团公司在讼争股票买入时又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故即使****5014股票账户系A公司所有,账户交易记录显示该账户在2002年10月16日购入了259,600股C公司股票,该两项事实仍然不足以确定A公司系股票权利人。D集团公司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必然需要在众多证券和资金账户中进行股票买卖和资金划拨。****5014账户中正是D集团公司操纵证券价格买卖C股票的股东账户之一,从《审计报告》中也可以看出2002年10月16日当日买入数额为1,280,347股,远大于本案讼争的132,900股,因此不能排除A公司是受D集团公司操纵买入C股票的可能性。A公司发布的D集团公司占用资金清欠完毕的公告也不能证实购买股票当时的资金状况。生效刑事判决也已经确认D集团公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事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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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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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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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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